2006年11月2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招用童工致伤残 公司赔偿十二万
卢金增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对致残童工高静诉某服装有限公司民事赔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告依法获得各项赔偿金总计12.2万余元。
  2003年2月19日,不满16周岁的高静经人介绍到德州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工作,并与该企业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同年3月10日下午,高静在工作期间,被粘合机烫伤了左手,当地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六级伤残。由于后来该公司拒付医疗费用,高静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及损失共计29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赔偿高静各项费用7.39万元。原被告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高静请求支付今后治疗费用,虽然没有实际发生,但有证据证实是将来治疗必要的费用,应根据实际需要由服装公司先行支付2万元,若将来治疗费用高于2万元,高静可以据实另行起诉。德州市中级法院最后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告赔偿高静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治疗费等各项费用12.2万余元。